如果這不是恐龍法官 甚麼是恐龍法官

        桃園地方法院恐龍法官 陳郁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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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不是恐龍法官 甚麼是恐龍法官

        桃園地方法院恐龍法官 陳郁融

案情背景

A先生與B小姐因個性不合離婚,雙方約定未成年子C小弟由B小姐監護,C小弟因被林定凱逼車受傷,A先生向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傷害告訴,地檢署亦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11768)

無奈桃園地方法院承審法官陳郁融判決公訴不受理(103年度易字645)。經被害人生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加害人林定凱處拘役30(103年度上易字第2198)

桃園地方法院承審法官陳郁融判決理由  為A先生與B小姐離婚,雙方約定未成年子C小弟由B小姐監護,故A先生與親生之子C小弟已喪失權利與義務已非C小弟法定代理人故無告訴權,則其告訴自非合法。

按經驗法則

1.一條流浪狗被虐死,自非親生人人有權提起告訴。一棵花果被盜採自非親生人人有權提起告訴。

2.雖然雙方約定監護權為母親,但父親仍有撫養之義務與權力。

法律依據

1.本案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768號〉公訴人自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已代表國家為原告之身份,與被告在法院實行訴訟之行為。

2.刑法第 319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3.民法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4.被害人母親陪同報案且同時出了四次審判庭,且在1030611日及1030822日審判庭上當庭淚崩、情緒失控差點昏厥,足見對被告行為深惡痛絕同時也當庭向承審法官陳述強烈表達控告被告的意思,承審法官陳郁融竟以未徵得生母同意,以生父喪失權利義務為由,認定生父無告訴權,荒誕至極。

合理懷疑承審法官陳郁融與加害人林定凱有某種特殊關係

  1. 承審法官陳郁融違背常理不針對加害人犯罪事實加以審酌反其道調查告訴人的婚姻狀況?並以生父無監護權判定告訴人無權告訴。
  2. 法官陳郁融為何不引用刑法第319條、民法第1086條?
  3. 若認定生父無權告訴、母親陪同出了四次庭法官陳郁融為何不當庭詢問母親是否提出告訴。

綜以上三點合理懷疑承審法官陳郁融與加害人林定凱有某種特殊關係。

承審法官陳郁融身為女性卻沒有為人母的同理心,尋私枉法,袒護加害人,缺乏社會公平正義,判決輕率,未滿4歲的小孩子被惡意逼車嘴唇留下0.8公分的傷口,親生父母卻無權告訴真是荒誕無稽,這種判決如果不是恐龍法官 甚麼是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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